第一至第八纪检监察室职责
发布时间:2020-09-17 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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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联系乡镇街道、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2.监督检查联系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对涉及的市管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3.督促联系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监督对象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中央和省委、泰安市委、我市市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4.承办联系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市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联系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由委局机关参与调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监督、指导联系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案件查处工作。
5.做好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监督指导联系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上报问题线索处置。
6.协助、配合做好市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等工作,参加联系乡镇街道、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协调对联系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市管干部的诫勉谈话工作。
7.负责了解联系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情况,综合、协调、指导联系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协调考察了解联系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8.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