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室(案件申诉复查室)职责
发布时间:2020-09-17 15: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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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委局直接检查处理和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报批或备案的案件。
2.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对委局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对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作出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委局办理的申诉案件,处理、督办委局收到的申诉信件。
3.承办应当由市委、市纪委批准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和其他需要比照处理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
4.承担市监察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市监察局给予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工作。
5.承办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和委局机关有关部室、派驻机构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的案件。
6.起草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解除行政处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业务工作。
7.承担上级纪委政策法规室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务,负责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工作;对有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政策法规工作。
8.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